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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名嘴的边界

近期,证监会公开了对上海第一财经《谈股论金》节目嘉宾主持人廖英强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5年3月至11月期间,廖英强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发布了含有荐股内容的博客60篇,平均点击次数为次,在其微博、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公开评价、推荐“佳士科技”等39只股票共46次,在推荐前使用其控制的账户组买入相关股票,并在公开荐股下午开盘后或次日集中卖出相关股票。证监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4300余万元,并处近8621万元罚款,共计亿元。

但是,当事人廖英强对于这个处罚结果的反应却颇为淡然。有报道称其表示“不缺少缴纳罚款的财产。”“相当于打了一点多亿的广告,廖英强的名字算是家喻户晓。”面对逾1.29亿元的巨额罚单,曾在申辩意见中表示“无力承担罚款,请求从轻处罚”的廖英强,一面表示认罚,一面却扬言“不差钱”,甚至将行政处罚视为“打广告”。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对此回应:“我们注意到媒体高度关注该事件,廖英强事后利用行政处罚炒作的行为‘无底线’,无视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也无视投资者利益。证监会将继续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理念,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目前上海证监局和相应的稽查部门还在对廖英强案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搜集整理证据,一旦符合移交司法标准将立即执行。”

对于多数股民来说,观看各种“股评家”指点江山,或许已经成为习惯,但是,部分“害群之马”的网络“黑嘴”,却使得不少股民在无意识间被 “割韭菜”。那么,缘何股市“黑嘴”屡禁不止?如何才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受损害投资者权益如何保护?

或可构成刑事犯罪

“廖英强实施的行为构成操纵股票的行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操纵股票的行为首先应具备以证券市场优势或者影响力为前提;其次要对其进行滥用,并受到人为的操控,最终以逆人为市场行情的反向交易为限制。廖英强的行为已经符合操纵性质的要素,因此可构成操纵股票行为。”

他进一步说,廖英强在个人的自媒体上推荐个股,使得大量的投资者跟风买进,而其自身又在投资者买进之前先行购入,待投资者买入后他迅速抛出,赚取利益。这是一种典型的“抢帽子”行为,为我国的证券法规所严厉禁止。

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同样认为,按照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廖英强的行为应当构成操纵股票的行为。其“抢帽子”的行为在股票市场,不论是国外还是国内都不是什么新闻,这种操纵行为比较传统,但其危害性却更深,利用股民对其的信任谋取利益,是对整个股票市场公信力的破坏。

李旻对《法人》记者解释道:“相关行为还可能涉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该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行为方式一共有四种,即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以及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相关稽查部门应该针对相关行为是否符合上述立案依据进行调查。若符合操纵市场罪,则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董毅智则认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廖英强

他进一步说:“对比现有案例的公开证据,有时很难认定是否构成操纵市场罪,但是可能符合其他情节严重的情节。而是否涉嫌构成犯罪,还需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认定。”

河北社科院法学所刘勇博士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我国对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刑法》规定成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以 “情节严重”为要件,而违反《证券法》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不以“情节严重”为前提,因此,应以是否“情节严重”为标准,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分水岭。

对于“情节严重”的界定,2010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八种涉嫌操纵情形应予立案追诉,其中前七种是涉嫌“抢帽子”交易操纵等具体情节严重情形,同时做了一个兜底性规定,即“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